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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承认伤情鉴定,还需要二次鉴定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5-01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对伤情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由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对原鉴定结论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应不予采信,公诉方对本案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先起诉,在诉中提出做伤残鉴定,这样,会有法院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来的结果是一定被双方认可的,如果你先做了鉴定,提起诉讼,对方不认可的你的鉴定结果,就会从新进行一次鉴定。

  • 公安机关有权不予做第二次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同时需要提出重新鉴定的正当理由。例如,鉴定程序错误或者鉴定依据的材料错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公安机关有权不予做第2次鉴定。
    另外,对于第1次鉴定是位考虑的伤心,有新发生的或发现的,原鉴定意见与现在的实际伤情明显不符的。当事人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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