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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否合理用于调休?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5-03 0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补休”是在工作日进行休息弥补之前的公休日的加班时间,公休日的日期并未发生变化。而“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为了促进假日经济,开始使用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将未连在一起的公休日与法定休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都连休7天的长假,这就是国家级的“调休”。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发个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告知国民。2008年开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调休为7天。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调休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通过全国假日办征集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意见的调查,得到群众不满意调休安排的结果。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调休。我国法定假共计11天,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些节日享有其不可替代性的重要纪念意义。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仅不能安排补休,还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我国法定假共计11天,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些节日享有其不可替代性的重要纪念意义。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仅不能安排补休,还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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