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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工资,说要打欠条,但老板不签,只盖公司章,可以吗?

讨薪 2023-05-04 1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工资的欠条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欠款的法律证据,书面上要盖上单位的章就是法定证据了。因为拖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只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工资欠条上公司不盖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只要欠条写明公司结欠,或者落款处注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应当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公司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工资欠条上公司不盖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只要欠条写明公司结欠,或者落款处注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应当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公司应承担责任。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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