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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实施我国醉驾入刑?

行政处罚 2023-05-04 1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醉驾入刑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醉驾入刑是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醉驾入刑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最高半年),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醉驾入刑是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只要求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在犯罪客体方面,醉驾驾驶侵犯的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即通常所说的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涉及到很多人的生命危险的交通运输过程以及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犯罪的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本罪是自然人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但是还希望或者是放任这种状态发生。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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