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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甲方:赵志(儿子) 乙方:王梅(母亲)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市黄海街6号702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因乙方儿子赵志有份投入资金,如果乙方转让,乙方同意向赵志支付他的投资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作为补偿。 二,乙方向甲方借款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利息为同期银行的3倍,甲方同意在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 请问协议有效吗?赵志能否日后追回借款?

其他 2009-07-29 1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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