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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9.08.11开始在酒楼厨房工作<以入职形式>~到现在2012.04.20~~公司从未和我签过合同~未买过保险<之前我没买过保险>~现在觉得很吃亏想辞职了~~能得到什么补偿~ 还有辞职和解除合同有什么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的意思是不是从第一天开始工作到解除合同前一天为止. 自己辞职是不是不能得到补偿~要解除合同才能够得到补偿吗

其他 2012-05-03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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