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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人员在监管期间,开展诈骗活动 执行局应采取哪些措施,犯罪事实明确,执行局没有认定书,能不能监禁犯罪人员?

诈骗 2023-05-10 1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看主管部门规定

  • 监外执行的人是可以履行逮捕程序的,对于监外执行人员,如果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按照逮捕的相关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可以履行逮捕程序,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时,当地公安机关可先行拘押,再按以下规定处理:原属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后,不必履行新的逮捕手续,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又需收监执行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可直接送原劳改队收押;外省放回的,由省公安厅指定的劳改队收押。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诉判刑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按法律程序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并及时将审判结果通知原押劳改机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 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处理方式如下:
    1、监外执行犯罪的,应当被拘留,未执行刑期和新犯罪判决的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2、原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对犯罪分子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3、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和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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