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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和其它危害行为如何区分?

其他 2023-05-10 1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而且包括违反社会道德、破坏纪律的行为。只有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对于其他违法、违反道德或破坏纪律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处理,这些行为就不属于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分别了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而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分别了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而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刑法》第十三条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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