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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板老伤,在工作中次伤能算工伤残吗?

工伤索赔 2023-05-13 0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算工伤,但是达不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14)》规定最低十级伤残的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14)》
    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及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算。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半月板损伤,算工伤。职工半月板损伤,是否工伤,按是否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确定,符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算。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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