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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供应债务”?与普通债权债务有什么区别?

债务追讨 2023-05-13 1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诉讼解决
  • 债权的分类有:
    1、法定债务和意定债务;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3、单一债务和大多数人债务;
    4、按份债和连带债,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责,债权人的物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
    5、简单债务和选择债务;
    6、主债和从债;
    7、财产债务和劳务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的对象是行为,通常称为支付。作为对象,行为特别是指能够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为债权是要求权,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为自己的利益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债权的分类有: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权指的是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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