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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社会保险 2023-05-14 0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工伤一至四级职工单位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一至四级职工单位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根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只是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需要缴纳其它社会保险费。
  • 一至四级工伤是否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各省自行规定,根据所在地区决定是否缴纳。1-4级工伤职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社保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将会是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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