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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17年3月11日入职被告公司。因被告未注册,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包括基本工资5000元,社保补贴500元,约定每月给刘某500元社保补贴。被告2017年9月15日注册登记。双方在2018年3月30日前未签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9897元,至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有薪酬福利等待遇已结清完毕,就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引起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假期待遇,加班等所有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乙方不得再有异议及提出任何相关法律权利;本协议条款约定均出自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均完全悉知并全部接受;原告填写《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2018年11月2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查明,原告自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申请表》系其本人签字。原告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10个月工资65000元;2、未支付失业金补偿一个月3249元;3、保险补偿17884.36元;4、代通知金5000元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5-14 1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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