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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债务无法偿还,被判入狱,父母的银行存仔会冻结吗?

债务追讨 2023-05-15 2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法院在一定要求下可以冻结债务人子女的银行账户。
    1、如果是债权人与配偶的共同债务,则法院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反之则不能冻结或查封债权人的财产,另外也不包含子女与父母的银行账户或不动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扣押冻结。
    4、孩子不是被执行人,但如果擅自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法律文书债务的,将财产转到孩子名下的,法院可以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法院在一定要求下可以冻结债务人子女的银行账户。
    1、如果是债权人与配偶的共同债务,则法院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反之则不能冻结或查封债权人的财产,另外也不包含子女与父母的银行账户或不动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就说了,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4、孩子不是被执行人,但如果擅自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法律文书债务的,将财产转到孩子名下的,法院可以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法院在一定要求下可以冻结债务人子女的银行账户。
    1、如果是债权人与配偶的共同债务,则法院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反之则不能冻结或查封债权人的财产,另外也不包含子女与父母的银行账户或不动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就说了,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扣押冻结。
    4、孩子不是被执行人,但如果擅自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法律文书债务的,将财产转到孩子名下的,法院可以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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