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如何处理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 2023-05-15 2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如下: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给予处罚。例如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有: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了不同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青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