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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特殊工种今年退休了,符合退休标准。现在档案中缺少30年前的一些材料,以前的单位关闭了。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23-05-16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中的退休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下岗职工档案会保存在原单位档案部门,对于职工档案,国家也有专门的法律和条例规定保存措施,丢失情况较少出现。如果不慎丢失,可以考虑以下补办方法:
    1、通过单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补建档案,并将补办职工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报人社局备案。
    2、单位需要补充的职工材料包括:工龄确认表、招工备案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知青登记表、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无法补齐的材料,可以提供其他社会信息记载的资料,进行佐证。 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导致职工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职工单位和主管部门需要进行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企业职工档案丢失,将会影响办理退休。如果想补办档案,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档案补办并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法律分析:可要求原单位补充缺失档案材料,并移交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原单位不予办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补办档案、赔偿损失。人事档案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重要依据,由用工单位的人事部门建立,用工单位负有职工个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移交等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人事档案的完整性负有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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