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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买的 房子,合同上说2011年10月1日之前交房的,可是现在也没有交房,据说那房子可能还有质量问题,合同说逾期超过90天交房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追究甲方的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房款总额支附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为准,另外每天接房款总额的万分之0.3赔偿。 2、解除合同。 请问,我能退房吗,听说这种情况就算法院判了能退,但是开发商不执行,不给钱也没用,怕到时候房子也不是我的了,而且钱也拿不到,会这样吗?

其他 2012-06-13 1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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