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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财产保全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吗

其他 2023-05-17 1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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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 财产保全超过诉讼标的范围是不可以,并且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由当事人提出。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超过诉讼标的范围是不可以,并且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由当事人提出。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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