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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至2000年5月调xx煤矿职工学校,2000年5月矿党委书记让我重返教学岗,2000年6月列入教师冻结移交名单,调令于2002年4月下到学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6〕68号文件规定:“2000年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冻结时(2000年6月)xx集团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式在职教师(应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系列职称,不含临时代课人员,下同),”xx集团认为我调令晚下就不符合移交条件,在我不断向上级有关部门写投诉信情况下,最近徐矿集团领导要委派人同我见面创造对话的机会,我正在等待中。通过这几天向律师咨询后,我才知道有人事仲裁机构,我想咨询:根据《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之规定,我的案件在最近xx集团领导委派人同我见面对话后如果有争议的话,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又没有超过时效性?

教育 2012-04-22 2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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