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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是否会被辞退

其他 2012-04-23 0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决。
  •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决。
  • 律师观点: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偏大,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职工可以不享有产假等劳动待遇。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生育权属于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从法条的表述看,法条用的是“提倡”,并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属于一个禁止性行为。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属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属第(三)项情形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参照上述处理办法,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纪律处分。”该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给予开除等纪律处分。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述法律、法规对“三期”中妇女公司是否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矛盾。律师个人认为风险较大,如果解除理由不成立,一旦发生纠纷,单位还有可能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对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是否能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相关待遇,《劳动合同法》、《计划生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那么上述条款所提到的优惠待遇,根据该条例36条—43条的规定即是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因此,从律师对该法规的理解上,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不享有产假等劳动保护方面的待遇。                     原文作者所属博客:戴华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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