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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厂方是否有权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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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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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妇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或必要的政纪、党纪处分,是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措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把工作做在计划外怀孕、生育之前,晓之以政策,促其及时取补救措施;对于仅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没有批准,执意坚持计划外生育者,在处罚时一般不宜采取开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劳动人事部办公厅于1987年2月11日给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劳动局的函中指出,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 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以利于生产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 ,并提出对过去因超过计划生育已被开除流散在社会上的职工,在经教育、承认错误、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基础上,如原单位同意,可给他们安排适当工作。?

  

  因此引起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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