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9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19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张某提出自己属一般保证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合议庭内部也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本案中是连带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根据《民法典》分析庭审结果及法律根据。

抵押担保 2023-05-22 15: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宁波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