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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定残日指的是什么时间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5-24 0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多处受伤误工期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治疗终结日期存在争议的,由受理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法律分析: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定残日也就是确定伤残鉴定结论的日期,在伤残鉴定结论书上签上的日期。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是指在伤残鉴定日之后,收到该结论那天开始算起的15天。
    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交通事故的很多患者都是面临着生命的危险的,故此我国的法律明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可以先到医院救治,在出院后的三到六个月做伤残鉴定,此时是不会影响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金的,由于伤残等级没有确定,此时肇事者可以先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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