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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保费最终由谁承担

其他 2023-05-24 1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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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1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费用都是由起诉方或申请方先垫付的,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最后双方如何承担。
    2财产保全费用根据申请保全的数额不同费用也不同。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在保全保险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该费用应该由哪方承担,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不符合的则裁定驳回申请。至于财产保全有无必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否合适,并非法院实质审查的内容,因为对于申请人来说,财产保全本身就存在风险,而法律、司法解释在财产保全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如提供担保、反担保、复议、执行异议等,其意义在于保证保全的实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对于 民事诉讼法 财产保全 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 诉讼费用 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如果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还要看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会将 起诉状 和保全申请一并移送审判庭由审判员具体操作保全事宜。   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简单的说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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