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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医生诱导做不该做的手术该怎么办?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5-27 0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医院医生引导病人做没必要做的手术,那么医生就可能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违背了临床医学规范及伦理准则,不能真正的为患者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消耗的诊疗行为。简单的说,“过度医疗”就是指的超过疾病本身需要的诊断及治疗的行为,包括了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含药物治疗及手术治疗)、过度护理。过度的医疗行为表现在,本身患者不需要住院,不需要做某些检查,不该做手术,不该使用进口昂贵的药物,不该使用昂贵的进口贵重器材。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医院医生引导病人做没必要做的手术,那么医生就可能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违背了临床医学规范及伦理准则,不能真正的为患者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消耗的诊疗行为。简单的说,“过度医疗”就是指的超过疾病本身需要的诊断及治疗的行为,包括了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含药物治疗及手术治疗)、过度护理。过度的医疗行为表现在,本身患者不需要住院,不需要做某些检查,不该做手术,不该使用进口昂贵的药物,不该使用昂贵的进口贵重器材。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法律分析:如果有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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