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怎样确定坏账损失,确定坏账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5-27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由企业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程度等自行决定。但坏账准备应当与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合并,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款项净额”项目中,以应收账款的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的余额来列示。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 法律分析: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
    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损失的核算在备抵法下,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 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4、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牡丹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