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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有限公司伙食团上班,从01年起就开始上班了。该公司每年只能生产7个月,其他几个月处于待岗,没有工资。从01年开始直到现在我们没有离开过公司。公司在08年以前没有和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08年开始和我们签订过两次,第一次是在2008.01月到2008.04月,我们实际是在2007.09月开始上班的。第二次是在2008.09月到2009.04月。在我们上班期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养老保险等,公司从来没有给过我们一分钱。在2009.04月合同结束后,我们要求单位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反而在2009.07.24日单位马上就要开工的时侯,突然单方终止了我们的劳动合同关系。我们找到单位要求说法,单位回答说,他们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季节性劳动合同,不属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途有几个月中断,属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我们找到仲裁,仲裁也同意他们的关点。请问律师,他们的说法对吗?我们可在该公司工作了这么多年了,也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望律师给予我们更加详细的回答。我们将感激不尽!

诉讼 2009-07-30 1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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