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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税收筹划 2023-05-30 0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子之间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把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父子之间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交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所称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 父子之间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税,不需要交税的情形如下: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
    2、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交税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集体或个人收入按照一定的比率的把一部分所得收入缴纳给国家。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父子之间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税。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所称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由此可见,父子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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