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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

起诉离婚 2023-05-30 1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假离婚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是有法律效力的。且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常常有夫妻弄假成真,导致一方在婚姻情感及财产方面受到重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我国没有关于假离婚的规定。但有规定,只要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或依法判决离婚的,自相应文书生效时即有法律效力。且协议离婚生效的时间为,双方均领取离婚证,而起诉离婚的生效时间为离婚裁判生效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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