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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一个多星期,中院还没有下判决书,这是什么情况?

劳动仲裁 2023-06-02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开庭后迟迟不出判决书原因,应当是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延长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审查和处理,具体情况下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定的时间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在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后,若案件较为清楚简单的,法院会当庭下判决,并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如果不能当庭宣判的,则法院会定期宣判,告知当事人宣判的日期,并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行政诉讼开庭后,如果案件较为清楚简单的,会当庭下判决,并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如果不能当庭宣判的,则法院会定期宣判,告知当事人宣判的日期,并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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