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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 2023-06-03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是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就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是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就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劳务服务与劳务派遣,一般有四个区别,具体如下:
    1、劳务派遣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安排。而服务外包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服务人员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
    2、合同名称不同。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等;
    3、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服务人员无直接关系;
    4、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服务人员无直接管理权限,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首先明确劳务派遣的含义: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工形式即非劳务派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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