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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领取失业金的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

社会保险 2023-06-04 1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劳动者领取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影响去领取失业金。失业金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与经济补偿金不冲突,只要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就可以。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会支付补偿金的。但是单位出文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失业保险所领取与工龄相应的失业金。
  • 公司支付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还能领取失业金: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在失业前与公司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以及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打算再就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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