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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交了离职报告,但公司领导已同意,后来自己不想辞职,不办理离职手续,会怎么样?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05 1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办理离职手续直接走人,不仅会损害自身的现有利益,还会对未来找工作有影响。
    一方面,在进公司时,与现在的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离职证明和工作交接,有些公司会根据合同上的内容要求赔偿。
    另一方面,如果下次面试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对方公司会要求出示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或接触劳务合同证明。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不辞职就走人的,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后果:
    一、因未正常离职,导致没有办理退工手续(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以后录用单位不能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保。
    二、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劳动者不辞职直接走人的,有可能会错过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不辞职走人,还有可能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一、直接离职,不办离职手续会怎么样
    1、直接离职,不办离职手续会出现如下后果:
    (1)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自离,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能没有办法办理社保转移等事宜,需要劳动者回原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离职手续有哪些
    离职手续包括:
    1、离职申请,关于离职申请提交的时间上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如果是实习生或者是临时工则需要提前三天提出离职申请,具体离职申请应该是一种书面的形式;
    2、将写好的离职申请在确认需要离职的前提下交给公司相关的部门领导签字;
    3、在完成了以上的手续和步骤之后就是已经进入到了具体离职的状态,那么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工作上的交接,正是因为需要进行工作交接这一个步骤所以要求正式员工的离职应该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
    4、信息上的核对;
    5、公司在确认员工离职后将会打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
    6、办理相关员工的个人档案转移,在离职之前员工就应该咨询用人的单位关于这个档案转移的流程,如果是员工在离职之后没有找到新的工作或者是新单位不接收员工的个人档案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将自己的个人档案转移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如果员工找到了新的用人单位,并且单位愿意接受其个人的档案,那么在公司出具了档案的接收函之后就可以办理正常的手续了。
  • 法律分析:员工如果不同意辞职,可以拒绝递交辞职报告,并认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作出解除或终止决定,或者最后与单位协商解除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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