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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交司机,在本职工作中没有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由于自开私家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验车时扣除十二分,《07下半年6分,08上半年6分》但未接到交通管理局的学习通知。本人在本公司已签定5年的劳动合同,现本单位已单方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赔偿。

争议解决 2008-04-28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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