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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物业乘我不在家,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在我家的大门口【落地房边间侧门】偷做一个保安亭【说新市场开业需要】,堵住我的大门,严重影响我的门面;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审批,我多次要求物业拆除没有结果。我向城管部门举报,在城管执法部门下达拆违一个月后仍然没有拆除的情况下,我自己把它拆除,然后物业报案。镇有关部门为保护市场联合派出所说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说保安亭鉴定价格值5800元,要定我刑事责任,说我如果让物业做就没事,不让做就要刑拘我。请问我的行为会构成刑事责任或治安拘留吗?违章建筑算公私财物吗?派出所这样做法对吗?

案件执行 2012-04-26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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