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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抵押担保 2023-06-06 1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农村信用社担保人需要满足贷款担保人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以及相关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没有相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般成为了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则由担保人进行履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一旦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由担保人来承担债务。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最好在担保合同上写明,只有当债权人通过诉讼,确实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才履行担保责任。这样会最大限度的保障担保人的权利。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有下列责任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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