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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3月21日与用人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备注:1、如毕业生不能在办理报到证后一个月内到用人单位报到需要向缴纳5000元违约金;2、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工作未满五年者需向用人单位缴纳2万元违约金;3、毕业生考取研究生不视为违约。签订时他们介绍说本科生直接入编,让我去他们医院考察一下再考虑要不要签;位于老县城,距离新城区有2-3小时的车程,服务范围为全县三分之一人口约为20万,我通过网络搜索相关信息,为综合性二甲医院,所以就与之签约,之后我听我同学那是一个乡镇卫生院,只不过叫这个名字而已,在4月22日我实地考察后,发现那是以前江华瑶族自治县的人民医院即如今的江华瑶族自治第一人民医院,交通不方便,于是我向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局提出协商解除就业协议,算不算违约,是否要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

其他 2012-04-26 1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如果签订就业协议是你个人真实意思,且不存在欺诈,那么你现在如果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应当那个缴纳5000元违约金,但因你身份目前仍属于学生,你可以尝试协商解决。看看是否能让用人单位少收取违约金。
  • 您的情况构成违约,需要按照约定数额支付违约金,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您好,您的情况构成违约,需要按照约定数额支付违约金,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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