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 *** 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1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 *** 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劫致被害人伤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以抢劫一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以抢劫三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劫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50至2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 万元的,每增加1500至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本罪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缓刑适用条件
(1)抢劫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2)犯抢劫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仅以胁迫手段或者虽然使用暴力但没有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
②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微伤,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退赃、缴纳罚金的;
③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4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中止的阶段、方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免除处罚;
(2)造成轻微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80%以上;
(3)造成较轻以上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共同犯罪情节】
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被胁迫的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2.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罚。
(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作用较小的教唆犯,参照第9条、第10条的规定确定从宽比例;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3)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适用本项规定时不得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