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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用我的手机号恶意下单,取消了订单

网络购物 2023-06-08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诉讼处理
  • 法律分析:恶意下单是有可能造成违法的,恶意下单本身主观上存在恶意的行为,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但具体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依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恶意下单涉及到的法律责任:
    1、可能会造成合同违约。消费通过恶意的方式下单后,如果货物已经送达消费者手中的,而消费者不签收的,是违反合同的行为,消费者要承担相应违约的责任。
    2、可能存在诈骗的行为。消费者恶意下订单后又取消的,如果经常采取同样操作的,会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造成影响,经营者投诉到平台后,平台有可能会查封当事人的账号。
    3、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下单者是属于经营者的竞争对手时,如果通过恶意下订单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网购订单被取消的,如果具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不能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如果不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或者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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