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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工人。本人在企业工作了20年,后来调到事业单位工作了21年,我的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其他 2023-06-11 2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法律分析:1、当年算一年。2、工龄的计算,在工作年度中计算一年,即无论是知道一月参加工作还是十二月参加工作,工龄都会告诉当年计算一年而不是按全年时间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 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 时间, 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 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 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五、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职。 六、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内者, 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 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继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法律分析:连续工龄亦称企业工龄,指职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工作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短生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被遣散人员在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再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人员仍留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复工后,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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