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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拆迁人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又与A公司的出资人作A公司的担保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里约定为担保人),担保合法有效力吗? ⒈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股人共3人出资,被迁人已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里约定为担保人。 ⒉防公司破产或无资金等公司的原因,以出资人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合法吗? ⒊A公司的担保人是A公司出资人,在该合同''担保人''上签字的,判断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上签字的,两者法律效力丶合法吗? ⒋就<<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里约定为担保人与A公司签约合同有效吗(效力认定)? ⒌请问是否具有担保资格丶担保此合同是否有效,违反了公司法丶担保法?。 ⒍本合同签订是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的,担保人共3人也是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人(总共为3出资人组建的), 7.其中一位担保人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为担保人,对该合同是否有效力?担保人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吗? 写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也是与该A公司签约的; 8.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里约定的担保条款: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内容,甲方未能按期履行本合同实际全部违约责任足额的总金额或无法实际履行清偿债负义务时,对于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为了弱势群体,心慈正义请回执为感!

其他 2012-04-26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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