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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如何界定共有人?

房屋产权 2023-06-13 0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政策如下:1、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2、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3、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
    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房屋共有人是指依法对房屋承担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共有两种房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分享权利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分享权利义务,房屋共有权保护共有人的权利。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农村房子一般属于户主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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