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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从别人那边借了三万,但是以我的名字拿贷款,他做他作为担保,然后就没有钱还起诉,现在想还的时候,人家当事人就加利息,一共要六万,已经有七年了吧?

债务追讨 2023-06-13 15: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当初借款约定利息,那是要付利息的
  • 你好,那对方现在1起诉你了吗
  • 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起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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