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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辩护 2023-06-29 17: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分两种:1、行政处罚(针对外部相对人):行政处罚形式通常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2、行政处分(针对内部相对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法律分析: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法律分析: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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