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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了厂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罚款总记3000元 合法吗

行政处罚 2023-06-30 2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安监局罚款是在什么情况下
    1、具有以下情况安监局会罚款: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指令的。
    2、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安监局罚款如何申诉
    1、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上级部门反映;
    3、向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一、安监局在什么情况下才会罚款
    1、安监局罚款如下: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分析:公司以任何理由罚款都是不合法的。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或者再培训,罚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去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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