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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是农村户口,1998年被一家水电公司聘用,公司住址在永州冷水滩区。他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月薪约1300元,有职工养老保险。因工作需要先后安排到江华,双牌两县山里的小水电站工作。2008年4月回家休假时,未向单位请示,被一家私营小水电站请去维修因雪灾损坏的3.5万伏线路,由于电杆树倒塌导致肝破裂,又因业主抢救措施不得力而死亡。我的问题是; 他与公司连续签订10年合同,工资来源于公司,但是他被安排在农村山里的水电站上班,他的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公司住址)还是农村标准赔偿(电站住址/农村户口),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其他 2009-07-31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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