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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扣除审理期限,自2023年07月03日起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待法定原因消除后,案件审理期限继续计算。

刑事辩护 2023-07-04 1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待到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消除后再重新计算审限。
  • 法律分析:扣除审理期限,是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出现相应的事由,将该事由发生、进展至结束的期限不记入案件审理期限,或者从案件审理期限中扣除。扣除审理期限,可能会影响原定的开庭时间,导致延期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法律分析:鉴定期间应当扣除审理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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