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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民法中是如何规定时效的?因我和信用社贷款在2006年8月23日至到2008年8月21日信用社起诉我还款(这其中信用社没有发过催款通知,我也没有还过信用社贷款。)为时效期两年?还是以我和信用社贷款在2006年8月23日至到2008年9月16日法院立案为时效期两年?(信用社的起诉书中的起诉时间是2008年8月21)。也就是中断时间是以立案时间,还是以起诉书中起诉时间算。谢谢

其他 2009-07-30 20: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断时间是以立案时间开始计算。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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