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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原始工资表,有人事档案记载能认定工龄吗?

其他 2023-07-13 13: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龄的
  • 建议咨询社保部门确定一下。
  • 法律分析:职工档案资料有履历记录,并有工资表证明的,被国企、集体企业招工前最后一次本单位做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计算工龄。职工做临时工符合计算连续工龄条件的,人事档案招工表有履历记录,并有工资表证明的,可以向人社局提交申请认定连续工龄。职工临时工工作年限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其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后,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的决议》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侯,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 法律分析:认定工龄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本人拟写认定工龄的申请(手写或打印都可以),并原工作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2.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的花名表复印件(必须复印会计凭证里边的工资表,不允许提供后来在电脑上打印的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必须提供每年的第一、六、十二月分的工资表),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提供交纳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原件及每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原件。需要本人档案记载,招工手续尤为重要,从招工正式职工开始计算,还有缴纳养老保险有关凭证。如果档案里有中断,比如劳教,入狱服刑等,领取疾病救济费等不计算工龄的时间。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职工档案资料有履历记录,并有工资表证明的,被国企、集体企业招工前最后一次本单位做临时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计算工龄。职工做临时工符合计算连续工龄条件的,人事档案招工表有履历记录,并有工资表证明的,可以向人社局提交申请认定连续工龄。职工临时工工作年限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其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后,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侯,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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