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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澳门公司于2008年向广东某上市公司购买一批自产建筑材料,双方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上市公司将建筑材料运送到我司指定的广州加工厂仓库,并要求我司支付货款现金45万元,余货款800万多元汇到香港,收款方为私人设立的公司(即与上市公司毫无关系),其后,我司依其要求已支付完毕,该司开具了收款收据,但收据中的印章并非其单位的,后经查核为广州一间无证照的公司。某上市公司至今只是开具送货单,并没有开具正式发票。 恳请答复如下: (1) 上市公司将货款转由境外他人收取,而不经该司银行监管帐号收取,是否违法?违反那条法例? (2) 上市公司不开具正式发票,是否违法?违反那条法例? (3) 如上市公司对这一批自产建筑材料,采取不入帐,是否违法?违反那条法例?

公司成立 2012-05-31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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