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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於1993年年底領有房產證,及建設許可證,當時申請的200平方米左右,審批下來是150平方米,實際房子建造80方左右,另外建有廚房50平方米。由於地形原因,有一個30平方米左右,我父親建了一個柴房。當時村幹部同意,三角形多餘出來的,可以讓我們自主決定用處,不屬於房屋建築面積裏面。我是想問這樣的房子屬於違建?我們村裏下幾屆村幹部認為是違建的,要求拆除。我的房屋屬於除舊建新批建下來的,以前泥磚屋是一廳四房。當時村幹部勸我父親可以拆舊建新批建。於1993年8月領證建設,1994年年初建成。我的是不是違建?如果我拆除重建,需要什麼手續。現房子歸屬我名下。

拆迁补偿 2023-07-10 1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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